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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学院“卧龙学者”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17-08-06

阳光 2017〕 37 号                   

 

 

阳光学院“卧龙学者”

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的培养与引进,对于我校实现“建成在省内有较影响力的高水平应用技术型大学”的“十三五发展规划纲要”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为使学校素质高、潜力大的教师能够潜心科研,并迅速成长为相应学科的领军人才,根据《阳光学院“十三五”发展规划纲要》和《阳光学院重点学科建设方案(试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建设目标

     第二条   本计划是学校针对重点学科建设及所属重点科研平台建设需要所设立的师资队伍建设专项人才计划。计划从2017年开始3年内面向校内外每年遴选6名左右(其中自然科学类2—3名,人文社会科学类2—3名)学科带头人或学术带头人予以资助,聘任其为阳光学院 “卧龙学者”。

     第三条  努力营造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培养和引进的良好环境,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待遇,让他们潜心科研,激励他们做出成果和精品,尽快成长为学校重点学科领域的领军人才。

三、遴选原则

第四条  坚持德才兼备、择优选聘的原则,确保本计划入选者在全校教师中发挥示范效应。

第五条  坚持重点培养与引进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及直属系部每年度可申报1—2名候选人参加学校评审,遴选为学校重点学科的单位可增加1名申报名额。

四、聘任条件

第七条  应聘 “卧龙学者”人才支持计划的教师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恪守学术道德,治学严谨,具备获得国家级、省级重点科研项目的潜力;身心健康;具有团队意识和大局意识,具有团结协作,勇于奉献,开拓创新精神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成为重点学科和重点科研平台的核心人才。

(二)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三)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事教学、科研一线工作的经历,能胜任本科生或研究生教学任务。

(四)近5年内教学、科研等工作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本校教师应积极承担教学、科研工作,完成教学、科研基本工作量,教书育人,教学效果良好;

2.理工科类: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1项以上(含1项,下同);或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国家奖排名前五,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三,二等奖排名前二。三等奖排名前一)。

人文社科类: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或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1项以上;或获得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三等奖排名第一,二等奖排名前二,一等奖排名前三)、省部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二,二等奖排名第一),或成果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

3.理工科类: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自然科学权威刊物(SCI1区)以上的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自然科学权威刊物(SCI2区)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含2篇,下同);工科类: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自然科学权威刊物(SCI2区)以上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获得到校转让金额50万以上的发明专利1件以上。

人文社科类: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自然科学权威刊物(SCI1区)或在社会科学权威刊物(SSCI及A&HCI排名10%之前)以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自然科学权威刊物(SCI2区)或在社会科学权威刊物(CSSCI排名各大类第一)以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在社会科学权威刊物(CSSCI各大类排名前20%)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

以上某项条件特别突出的,可破格应聘。

第八条  符合第七条中第(一)、(二)两项条件的以下人员也可入选本计划。

(一)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获得者(含提名)可优先入选本计划。

(二)对计划引进的海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应聘:

1.在海外知名高校取得博士学位,并有2年以上的海外科研工作经历(需提供科研经历履历);并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自然科学权威刊物(SCI1区)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自然科学权威刊物(SCI2区)以上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含2篇);

2.申报时在海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或知名企业研发机构有正式教学或科研职位;特殊情况,海外人才身份以学校人事处聘请专家认定的为准;

3.为所从事科研领域同龄人中的拔尖人才,有成为该领域学术或技术带头人的发展潜力。博士在读期间已取得突出研究成果,或有其它突出成绩。具体学术水平和工作业绩以校学术委员会和人事处共同认定为准。

五、聘任程序

第九条  本计划由学校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术委员会负责评审、考核,人事处负责聘任、聘期管理等组织工作。

第十条  每年年初,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和校务会议同意,人事处向校内外发布当年度“卧龙学者”招聘公告。

第十一条  申请人填写《 “卧龙学者”候选人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应的学术科研水平应聘材料。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及直属系部学术委员会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申请人的资格审查,确定推荐候选人并向校人事处上报应聘候选人预备人选申报材料。校人事处汇总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评审。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对各单位推荐的应聘候选人进行答辩评审,决定拟聘人选,并根据应聘候选人的条件,确定其为学科带头人或学术带头人人选。

第十四条  经校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复审后,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拟聘人选,由学校正式聘任为 “卧龙学者”,授予证书,聘期三年,期满后视其工作业绩情况考虑续聘。

六、支持方式

第十六条 “卧龙学者”奖励支持计划入选者享受如下待遇:

(一) 由学校聘任为“卧龙学者”,授予证书,聘期三年,期满后经考核,视其工作业绩情况再考虑续聘。

(二) 聘期内,学科带头人享受15万元/年的特殊岗位津贴(分12个月发放),同时享受学校规定的基本工资(含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含岗位津贴、生活补贴)以及改革性补贴(提租补贴)。同时,与学校签订10年服务期协议;

(三) 聘期内,学术带头人享受10万元/年的 “卧龙学者”特殊岗位津贴(分12个月发放),同时享受学校规定的基本工资(含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含岗位津贴、生活补贴)以及改革性补贴(提租补贴)。同时,与学校签订5年服务期协议;

(四) 聘期内,给予科研经费资助:自然科学类每人25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每人10万元。

(五) 聘期内,根据学科建设和科研平台建设实际情况,特殊需要时,经申请审核后,给予配备科研助手,纳入科研编制管理。

七、考核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与入选者签订“卧龙学者”聘用合同,首次拨付50%科研资助经费,并明确其岗位职责和目标。

第十八条  “卧龙学者”入选一年半后,由校学术委员会组成考核组,依据聘用合同所约定的基本任务和目标,比照实际取得成果,进行中期考核。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的,学校拨付剩余50%的科研资助经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学校将中止合同,停发其特殊岗位津贴和科研资助经费。

第十九条  “卧龙学者”聘期届满,入选者需提交聘期内科研学术总结,由校学术委员会组成考核组依据 “卧龙学者”合同规定的岗位聘期内基本任务和目标,比照实际取得成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作为学校续聘的依据。

第二十条   本计划入选者在聘期内调离学校的,学校将中止合同,停发其特殊岗位津贴和科研资助经费。

第二十一条   本计划入选者在聘期内入选国家级或省级各类人才项目的,岗位奖金与科研资助经费等相关待遇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 原则享受。

八、附  

第二十二条   本计划为人才专项计划,已入选其它人才计划的人员,原则上不再享受本计划待遇。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阳光学院

                            2017年6月30日

 

 

 

阳光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7年6月30日印发